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兰考县,住楚雄市**镇**庙**幢。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经楚雄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楚雄市黎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移动新村外路段时,与杨某乙驾驶的云******小轿车发生擦碰。2019年10月5日,经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杨某甲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9.71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阈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照片;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在拘役三至五个月期间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茹
检察官助理:李阳武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被取保候审于楚雄市**镇**庙**幢。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视频光盘一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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