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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11988********,彝族,云南省个旧市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个旧市**乡**村,现住弥勒市**镇**村。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着其妻子吴某某由弥勒市**镇**向**村方向行驶,行至**路**网吧路口处时,因二人发生争吵报警,后民警在处警的过程中查获杨某某醉酒驾车。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6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丽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838733****;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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