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路**小区**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宜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3月31日、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云A*****的小型轿车从澄江东收费站驶往宜良县,21时22分许,其沿汕昆高速昆明方向行驶至汕昆高速宜良收费站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1.61mg/100ml(乙醇/血)。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从重处罚;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倩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529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