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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住大关县****社区*****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大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07日23时30分许,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CS***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致大关县城**路**路口南K0-200M处时与张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自己轻伤二级,大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杨某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现场对杨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46毫克/100毫升,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46.20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户口证明等证实被告人基本情况,证人张某某等证实被告人酒后驾驶发生事故,鉴定意见书及现场检测等情况证实被告人酒精含量,视听资料证实现场情况;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各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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