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41987********,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路**号,现住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普通客车至丽江市古城区祥和派出所门前路段时,与乘车人马某某发生争吵,马某某等人下车离开后,杨某某将车倒至祥和派出所门口停放并在车内休息。当日8时许,祥和所民警上班时发现杨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遂报警。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对杨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28mg/100ml。随后出警民警将杨某某带到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67.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单信息、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和艳杏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承诺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