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4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在本市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盐源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机动车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常平镇常黄路331号对出路段时,车头与一辆由黄某乙停放在路边的粤S2H****号小型轿车车尾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39mg/100ml。经交警认定,杨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黄某乙不负此事故责任。2020年12月5日,杨某某赔偿黄某乙8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材料,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驾驶证等书证及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杨某某判处二个月五天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元妍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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