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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35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191972********,汉族,初中文化,劳务人员,出生地及户籍地均为江苏省东台市,现住东台市**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东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东台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持A2证酒后驾驶苏ES****小型轿车沿东台市**镇**居委会**组**路由东向西行使至南北向路口时,不慎掉入沟内,后群众报警。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1.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东台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5.东台市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已在有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梅晓丽

202064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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