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滦检刑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41984********,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镇**村*8号,现住滦平县**镇**村*8号。因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1时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冀H7**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滦平镇宜兴路与鑫港大街交叉路口,与相对方向高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高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浓度为130.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1)受案、立案手续;(2)被告人杨某某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回执;(4)疾病诊断书;(5)办案说明;(6)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
1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1 鉴定意见:(1)滦平司鉴中心[2019]临鉴字第26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冀通鉴字[2019]第47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3)滦司临鉴[2019]第231号司法医学鉴定书;(4)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1 勘验、检查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一组;(2)交通事故痕迹记录书及照片。
7. 视听资料:光盘一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轻伤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滦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秀林
(院印)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盘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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