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沙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111992********,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搭乘季某某、李某某等多人。23时左右杨某某驾驶该车在沙湾城区金广路红绿灯路口附近别停了郭某某驾驶的出租车,后杨某某等人下车对该出租车司机郭某某进行殴打。23时17分许,民警在尤埂路将杨某某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5mg/100ml。随后民警将杨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将血液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168.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超载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粟裕华
(院印)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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