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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2229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2日15时30分许,在宁晋县“赵宁线”韩家庄村道口,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J6***轻型普通货车被宁晋县公安局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39.45mg/100ml。案发后,杨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宁晋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会恩

2020年5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93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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