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桦南县**乡**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桦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桦南县交通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西外环路时与沿学府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徐某某驾驶的黑D****1 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后果。经责任认定:杨某某和徐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3.5mg/100m1,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被桦南县公安局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及抓获经过等;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佳木斯龙飞车辆技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滕岩松

检察官助理:姜  昕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桦南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二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