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杨某甲,奶名杨**,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21968********,苗族,贵州省黄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住贵州黄平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5日被黄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黄平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贵HF****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湄黄线由黄平县**镇**往**方向行驶至**线168公里400米处(小地名:黄平县**镇**路段),车辆碰撞杨某乙临时停放在路边的贵HZ****号小型轿车,造成该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甲的血液中醇含量为176.1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图示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治国
2020年8月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528664****;
2.移送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起诉书十份、光碟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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