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271975********,汉族,山东省高密市人,高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街**号,现住高密市碾头鞋城C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高密市利群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高密市惠民银行门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卫东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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