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顺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顺昌县,住顺昌县双溪蝶景湾B区**栋**梯**室,因犯赌博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顺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顺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闽******小型轿车,由顺昌县水南向蝶景湾方向行驶,途径顺昌县城南中路交警大队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65.6mg/100ml,属醉酒。2020年1月15日,杨某某因未随车携带机动车驾驶证,被顺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罚款人民币二十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和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应当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阮定铭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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