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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4197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万源市**镇**村**组**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1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陕A****7号车沿滨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滨河大道(潏河路与樊川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沿樊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赵某某驾驶的陕A****5号车刮蹭,造成事故,致车辆受损。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醇浓度为177.32mg/100ml。经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3、公安机关血样提取笔录;

4、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浓度鉴定意见;

5、被告人户籍证明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红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安市长安区西四府村。

2、侦查卷宗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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