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右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922198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楼**单元**室,无前科。2021年1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6日凌晨00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蒙M****8号“长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阿拉善右旗**镇南环路时,被阿拉善右旗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甘肃省申证司法医学鉴定所对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验鉴定,鉴定意见为207.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格日勒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依法被取保候审,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镇**小区**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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