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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汉族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01992********,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住新疆阿克苏市**公司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7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独自在家中饮酒,于当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新N0****号车上路行驶,从**公司家属院行驶至**城门口接上其朋友后,又行驶至**超市十字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新ND****号车发生轻微剐蹭,其未察觉并继续行驶至**小区停车场时,被剐蹭车辆车主闪灯示意其停下并报警,后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7.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多威中

2020年11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8183****; 

2.案卷和证据材料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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