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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4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现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幢**单元**房(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岛试验区**镇*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QGH****号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江城区**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当天22时13分许行驶至阳江市江城区**路**商场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使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杨某某的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经抽取血液送广东省阳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13.6mg/100ml。

2020年5月6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杨某某自行回到阳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警市区大队接受处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3、鉴定文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衍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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