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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9271989********,彝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为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乡**街村委**村**号,暂住处为福建省长泰县**镇**村**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长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21时37分左右,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轻型普通货车自长泰县岩溪镇天妃宫广场往岩溪派出所方向行驶,途经岩溪镇六十米大街路口时,被长泰县公安民警查获,后被进行酒精呼气检验并抽取血样送检。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7.4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司法检验等鉴定意见;5.长泰县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等;6.长泰县公安局调取的道路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洪东鹏

2020年7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杨某某(1828723****)现被取保候审在暂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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