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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22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住长兴县******自然村**号。2019830日因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计记分达到十二分被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因本案于2020年10月3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汽车资格酒后驾驶浙EQ****小型轿车从长兴县雉城街道大自然花园小区北侧小高私房菜饭店驶出,行驶到长兴县五青线与301省道路口处在车内睡着,当日3时许被民警在该路口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mg/100ml, 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警情详情、归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车轨迹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5.现场笔录;

6.现场照片、酒精呼吸检测照片、抽血及血样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丽

2020年11月4

附件: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在长兴县看守所;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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