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远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6261993********,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岑巩县,现住岑巩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皖AN****号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于23时39分行驶至羊坪老国道街100米处被派出所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测试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59.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田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曾庆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处所住**镇**村**组,联系电话13385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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