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76********,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贵D**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天鲇线113公里+500米(小地名:万山区产业园)路段处时,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6mg/100mL。
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登记表、取保候审决定书、基本情况及照片、人口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前科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酒精测试单、鉴定意见书;5.现场查获照片、抽取血样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新区家中,联系电话135956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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