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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8********,土家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黔江区********号,现住重庆市黔江区**街道**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与其朋友陈某某等人在磐石小区楼下的一家铁板烧吃饭,其间,杨某某饮用约2两5白酒。当晚21时40分左右,杨某某驾驶陈某某的小型普通客车搭载陈某某从磐石小区外停车位出发,经磐石红绿灯、舟白隧道往三台山小区方向行驶。当晚21时45分左右驶出舟白隧道后,二人互换位置改由陈某某继续驾驶汽车,随后被正在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的民警查获。民警将被告人杨某某带至执勤检查点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95mg/100ml。当晚22时20分,办案民警将杨某某带至黔江区中医院八楼内一科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杨某某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19年11月20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的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3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戴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 朱小霞

2020年5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2317****

2.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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