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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沙坪坝区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堆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0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A6***5的奔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重庆市渝中区经纬大道虎头岩车管所附近时,被设卡盘查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7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到案后,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机动车照片等物证;

2.户籍材料、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晏礼蠡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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