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涪陵区**镇**村**组,住重庆市巴南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22时16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渝D7****号小型轿车沿大渡口区松青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文体路路口时,与邓某某驾驶的渝AN****小型轿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法医验伤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
2019年10月4日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再次醉酒后驾驶渝D7****号小型轿车,沿重庆市巴南区由李家沱往鱼洞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重庆市巴南区龙洲大道天宫娱乐路段时,车辆与道路中间隔离护栏相撞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车道停放于路边停车位上的两辆车发生擦挂,造成车辆受损、交通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某逃离现场,驾车往巴南区鱼洞滨江路行驶,当车行驶至巴南区鱼洞大江中路莲花市场路段时,又追尾同车道行驶的天语牌出租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5.4mg/100ml。
到案后,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危险驾驶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捉获经过、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饶某某、刘某某、邓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重庆法医验伤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驾驶证被暂扣未处理期间,再次醉酒驾驶,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怡君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居住在重庆市巴南区**公租房**区**栋**号。联系电话:1869657****
2案卷材料3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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