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二检一部刑诉〔2020〕16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2********,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滑县**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大学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时13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本市京广快速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二七区中原路北500米桥上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73.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案件受理经过及到案经过、违法记录查询单、驾驶证及行车证复印件、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书证;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渊博
检察员:朱 青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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