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61980********,藏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某某,住道某某**镇**街**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道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2月11日被道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道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3月15日被道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道某某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6日0时6分,被告人杨某某酒后且无证驾驶车牌为川Q7****的宝马牌轿车,由道某某鲜水镇十字路口往鲜水镇花园广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道某某鲜水镇鲜水东路“汽车咖啡”门口(G350线1272公里+300米处)时,被告人杨某某发现有警察在路检路查时,准备掉头离开,道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民警察觉该车异常,遂将该车拦下。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川Q7****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杨某某酒精含量实测值为112mg/100ml。随即民警依法将驾驶人杨某某带至道某某人民医院检验科抽取静脉血,并委托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对杨某某编号为CW06115929的真空采血管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2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说明、立案决定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挡获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泽某甲、泽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诉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诉与辩解:4、鉴定意见: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鉴定意见告知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被告人、证人的辨认等证据在案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道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雪英
2021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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