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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一部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6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区,住通化市**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通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吉E2****号普通三轮摩托车,从通化市二道江区五道江镇方向沿鹤大线往二道江区绿洲小区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绿洲小区附近时被通化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道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对杨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将杨某某带至通化市第二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6.8mg/100ml,属醉酒状态。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电话查询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万丽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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