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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21988********,汉族,辽阳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住辽阳市白塔区**小区**号楼,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30日0时30分, 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辽K****0捷达车由辽阳市白塔区青年大街三院交通岗转入东兴路,行驶至东兴路与三里街交通岗北口等信号灯时睡着。辽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塔大队夜班民警兴某某、刘某某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赶往现场, 并联系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杨某某血液样本。经辽阳市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3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的标准。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经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记录、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行驶证复印件、涉案机动车辆照片、抽取血样登记表、返还物品凭证等书证;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兵

检察官助理:王塞南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取保候审于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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