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刑诉〔2020〕67号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341968********,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雷山县,住雷山县**镇**排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贵HY****号小型面包车,由雷山县西江镇羊排村往麻料村方向行驶。14时56分,行驶至郎西线14公里500米(小地名:西江景区小北门公厕)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身份信息、机动车行驶证等;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查获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山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吴  平

                              检察官助理 罗  盼

                                2020年730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0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捌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