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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刑诉〔2020〕0000000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侦后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17时52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牌红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模糊不清无法识别)沿遵义市汇川区西安路往高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西安路与秦皇岛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当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含量检测结果为93mg/100mL,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公(司)鉴(理化)字【2019】1908号鉴定文书鉴定:杨某某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212.39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认定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扣押的摩托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呼气测试图片、情况说明、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等;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云刚

检察官助理 周玮

   2020年2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89245****)、保证人万某某(电话15195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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