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5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A1****号小型轿车从花溪区石板镇物流园往贵安大道方向行驶,行至石板物流园门口时,与贵JX****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1.9mg/100mL。

2020年1月4日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贵A1****号小型轿车从贵阳市花溪区往南明区方向行驶,行至甲秀南路苗圃二号隧道时,与停放在道路左侧维护设施的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贵A9****号轻型普通货车搭载乘客候建文受伤。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2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酒精测试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疾病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侯某某、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宋丽丽

                              检察官助理 钟志慧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