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垫江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白某某**。犯盗窃罪,于1999年8月20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0年4月29日刑满释放;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3月20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9月17日被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7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4月28日刑满释放;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8月25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交由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晚上21时50分,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渝GC****小型轿车在贵阳市白某某**路**街交叉口500米处,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白云分局民警查获,当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2mg/100ml,后抽血送检。经贵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通知、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及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杨某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贾苗
检察官助理 闵密
2020年9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0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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