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920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组,现住**县**街道“夜郎茶城”**栋**室。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4年7月17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0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经普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贵GLY***号小型轿车,从普定县定南街道“朗泊湾”往普定县人民医院方向行驶,行至黄望线209省道131KM+50M处时,碰撞前方正在等待红灯的被害人李某某骑行的电动二轮车,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某某驾车逃逸,后肇事车辆被查获,杨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8.49mg/100ml。杨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杨某某赔偿李某某人民币12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监控视频侦查情况、谅解书及收据;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贵中一司鉴[2020]毒鉴字第36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血样笔录及照片、登记表、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危险驾驶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1)自首;(2)认罪认罚。2.酌定从轻情节:积极赔偿,取得谅解。3.法定从重情节:(1)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3)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4.酌定从重情节:具有刑事处罚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洁
检察官助理: 徐茜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省**县**街道“夜郎茶城”**栋**室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84页,共计10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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