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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六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 被告人杨某某驾驶贵B****3号轿车由大用方向沿218县道往六枝方向行驶,20时46分许行驶至218县道0公里200米路段,被六枝特区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杨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实测值为100mg/100ml,并依法提取其血样。2020年03月31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醉驾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mg/100ml,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伍贤海

                                               检察官助理: 谢晓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在六枝特区**镇**路**号**号,联系电话:18185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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