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74********,侗族,群众,小学文化,贵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现住三穗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三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被三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上瑞线由黄土坎路口方向往王朝酒店路口方向行驶,于20时25分行驶至上瑞线1824公里80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杨某某作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8mg/100ml。经依法抽取杨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39.38mg/100ml。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已于2020年11月4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证言: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东南)公(司法)鉴(理化)字〔2020〕J1618号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等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其具有坦白、初犯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欣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3648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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