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231988********,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许昌县**乡**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丽娜,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安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堤顶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张古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杨某某每100ml血液中含乙醇163.14mg。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零15日,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志田
2020年8月10日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两张)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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