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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组。2014年10月因殴打他人被蒲城县公安局迎宾路派出所治安处罚,2016年8月因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查处,2019年09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1日0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小型轿车沿蒲城县东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与红旗路十字时被公安局交管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杨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30.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酒精检测报告;5、本案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福明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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