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19〕928号
被告人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11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市,住**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4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杨**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的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沿**市**路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市**路陇海铁路桥附近时,被荥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进行了酒精呼气检测,测试打印单上显示的酒精含量数据是125mg/100ml,随后对杨**进行了抽血,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检验,被告人杨**乙醇含量为194.3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的供述;2、抽血登记表、抽血照片;3、鉴定意见;4、被告人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醉酒驾驶未经年审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事实、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拘役两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荥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伟
2019年12月23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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