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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刑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7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镇**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由苍南县金乡镇**村往炎亭镇**村**路方向行驶。当日20时许,途经苍南县炎亭镇**村路口处,被告人杨某某被苍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被告人杨某某被查获后拒绝接受呼气酒精测试。因被告人杨某某拒绝配合抽取血液被民警强制抽取血液。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记录、呼气酒精测试单、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酒后驾驶核查记录、户籍证明;

2. 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传芳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羁押在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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