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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11970********,汉族,四川省荣县人,小学文化,现任四川**公司厂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荣县**镇**村**组**号,实际居住地四川省资中县**镇**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6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3日晚,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三支队三大队民警按照部署在G85银昆高速公路自贡汇东收费站进站广场(1434公里)开展夜间检查工作。22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某某驾驶川C6****号小型客车行驶至该地点时,被民警使用酒精快测仪查获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22时22分许,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杨某某口中呼出气体的乙醇含量进行现场检测,测试结果为杨某某口中呼出气体的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随后,将杨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3.1mg/100mL。

归案后,杨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①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被告人身份信息③血样提取表④机动车驾驶证信息⑤机动车驾驶人信息等;

二、证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三、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五、视听资料:自贡收费站监控视频、执法现场视频、血样送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从重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莉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卷2册、光盘五张,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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