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绥滨县,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滨县**农垦社区**区**委**组**栋**号,住黑龙江省绥滨县**农垦社区**区**委**小区**号楼**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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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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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无) | ||
取保候审时间 |
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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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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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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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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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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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20年7月3日17时,被告人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H****A号红色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从绥滨县二九0农垦社区家中出发去绥滨县松花江边钓鱼,途中经过绥滨农场三十六连、绥滨县东方村上绥滨县坝顶路,沿着坝顶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85公里502米弯道处时驶入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于某某驾驶的黑D****K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黑H****A号红色五十铃牌轻型栏板货车驾驶人杨某某和黑D****K号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于某某、车内乘客樊某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于某某拨打120救助和110报警,杨某某、于某某、樊某某、王某某被120救护车送到绥滨县人民医院救治。绥滨县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案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后又赶到绥滨县人民医院对杨某某进行抽血化验。经鉴定: 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49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绥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杨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于某某无责任,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 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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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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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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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李学堂
2020年9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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