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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5年***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75********,汉族,小学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紫某某,住紫某某******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紫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3时30分度,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粤B4****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紫某某**镇**村往**镇方向行驶,行**镇**村路段时,碰撞了停放在路边的粤PF****号牌小型轿车,致使该车被碰撞后向前滑行与停放在路边的粤LV****号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杨某某驾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杨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驾驶证一本;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资料等;

3.被害人郑某某、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并发生轻微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兆廉

                                               检察官助理 刘冬梅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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