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米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7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四川省米易县**镇**市场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庄旭,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川******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至米易县南街与S214甸渡路岔路口处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后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其人体血液送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米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锦辉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米易县**镇**市场巷**号**栋**单元**楼**号,联系电话:1809040****。
2.侦查卷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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