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81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乡**村**号,住漳平市**街道**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闽F0****豪爵牌黑色二轮摩托车,从漳平市桂林街道文昌路出发,途经林隆南路、和平南路、江滨路、景弘路,至景弘路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有酒驾嫌疑,随后被带至漳平市总医院抽血取样。经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37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酒精呼气测试现场照片、抽血取样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调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龙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某经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二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毅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院印)
2020年6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住漳平市**街道**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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