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公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31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柘荣县**路**号,住柘荣县**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柘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于同年5月27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0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柘荣县双城镇国家电网柘荣分公司道路口往金隆酒店方向行驶,行经六一五西路金隆酒店路口50米时,倒车碰撞停放在路边的闽******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9.6mg/100ml。经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闽******号小型轿车照片。
2.被告人杨某某户籍证明、柘荣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柘荣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魏某某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6.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7.柘荣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
8.柘荣县公安局提取的现场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荣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国静
检察官助理:林家栋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598037****。
2.案卷材料壹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壹份、光盘壹张。
3.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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