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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尤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6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福建省尤某某,现住及户籍地福建省尤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晚上,被告人杨某甲独自在尤某某**镇**村**号家中吃饭,期间杨某甲喝了两碗家酿红酒。同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无驾驶资格驾驶无牌证二轮摩托车,从尤某某**滨镇双洋村家中出发,往西滨镇乐洋养猪厂方向行驶,行至尤某某**镇**街**号门口路段时,发生单方面摔倒,造成其本人受伤的交通事故。2020年2月28日21时36分,被告人杨某甲在尤某某**滨卫生院进行血样提取,该血样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检验:杨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9.33mg/100ml。尤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杨某甲负本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2月29日,尤某某公安局民警在尤某某中医院查获被告人杨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无证证明、登记信息、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审批表、血样提取委托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杨某甲血样照片、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疾病证明书、病情介绍、光盘制作说明书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5.鉴定意见;6.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无牌证机动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德枫

书记员:余本兴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25979****)。

2.案件侦查卷宗一册、光盘三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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