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公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1197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号二轮摩托车沿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北路自北往南行驶,在**路段被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福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70.0mg/l00mL。
同月27日,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被告人杨某某的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调查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
3.福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血样提取登记表、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尿液提取记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4.宁德市公安局东侨经济开发区分局制作的现场照片及现场示意图等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洁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街**号,联系电话1395058****。
2.卷宗壹册__。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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