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公刑诉〔2019〕86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和户籍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村**号。因故意毁坏财物,于2018年9月1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月11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驾驶闽******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镇**东路与**东路交叉口时,被仙游县公安局现场查获。经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杨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02.44mg/100ml血。
被告人杨某某2019年1月1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为102.44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强
检察员:陈美宪
2019年2月18日
附:
(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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