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礼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礼县,住礼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4日被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礼县城关镇环城南路东壕路段时,被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处,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值为270.9mg/100ml,遂被带至礼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4.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五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珍斌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共肆拾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